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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源市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2010-05-17 15:42 cgb  审核人: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 《河源市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印发给你们, 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 、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它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二 、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目录和部门集中类目录两大部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三 、 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四 、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组织实施;货物和服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及《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暂行实施规程》(粤财采购[2004]17号)的规定组织实施;非公开招标方式应按《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粤财采购[2004]18号)的规定组织实施。 
    五 、 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中属于协议供货品目限额以下的项目实行协议供货,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印发的有关协议供货的办法执行。 
    六 、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七 、 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河源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八 、 河源市政府采购网为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市级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必须按规定在河源市政府采购网公布。 
   以后年度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有调整,则只公布调整部分,如无调整则不再每年重新公布。 
 
  
 
                     二○○八年 五 月十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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